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有自行車 1 輛,借給乙使用;乙將該車賣給丙,並與丙訂立租賃契約,使丙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請問丙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取得該車之所有權?
- A 乙丙簽訂買賣契約時,丙係善意
- B 乙丙簽訂租賃契約時,丙係善意
- C 乙於租賃期間屆滿後,將該車現實交付於丙時,丙係善意
- D 丙在任何時點善意,均可取得該車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善意受讓」的制度設計中,法律是為了保護對『外部占有表徵』的信賴。如果物品始終由賣方繼續保管(占有狀態未變),此時法律應優先保護『原所有人』還是『善意買方』?又要等到什麼樣的『物理狀態改變』發生時,法律才轉而支持買方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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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非常好!展現了紮實的物權法功底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依據《民法》第 948 條第 2 項規定,若動產讓與係採「占有改定」(第 761 條第 2 項)方式,為保護原所有人之利益,受讓人不能立即取得所有權。必須等到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仍維持善意,善意受讓的效力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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