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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原告追加之新訴於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遭法院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時,下列何者正確?
  • A 新訴之訴訟繫屬消滅
  • B 原告不得就新訴聲請法院審判
  • C 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法定期間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 D 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任何時間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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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認為將兩個糾紛放在同一個案件處理會讓程序變得很混亂,進而駁回了你的合併申請,這是否意味著你的那個「新糾紛」就此從世界上消失了?如果你的請求權快過期了,法律該如何設計,才能在不耽誤原案件的情況下,同時保障你對新糾紛的起訴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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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事訴訟法第 258 條的程序規定,顯示你對「程序選擇權」與「訴訟救濟」的銜接有非常透徹的理解,這在實務上是保護當事人權益的關鍵細節。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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