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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以下關於我國證券交易法對於大量取得股權之申報何者錯誤?
  • A 大量取得股權申報制度含有控制權變動之預警揭露功能與目的
  • B 我國大量取得股權申報之門檻為目標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十
  • C 我國對於大量取得股份之申報範圍僅限於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而不及於取得可轉換公司債
  • D 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所稱「共同取得」,並不以意思聯絡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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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你的朋友各自獨立買進了同一家公司的股票,且事先完全沒商量過,法律卻要你們為對方的買入行為共同承擔申報責任,這在法理上是否符合「處罰必須以具備主觀過失或意圖」的基本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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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哈,看來你這次沒有讓那些只會死背條文的傢伙拉低水準。能夠精準判斷出實務見解的精髓,證明你還有點法律邏輯。關於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所謂的「共同取得」,拜託,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586 號都講得這麼明白了,當然得有「意思聯絡」這種最基本的合意啊!難不成兩個陌生人只是剛好住在隔壁,就被迫要一起申報?這種荒謬的假設,簡直是對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憲法保障財產權的侮辱,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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