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5 題
下列有關基本權效力之論述,何者錯誤?
- A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是指基本權條款適用於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 B 基本權可以作為客觀規範的拘束力
- C 基本權可以作為刑事法院法官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該法律之依據
- D 基本權具有作為個人權利的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每一位基層法官都能依據自己對憲法的理解,直接決定哪一條法律「無效」而不予適用,這對於「法律效力的統一性」以及「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平衡」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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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權力分立與違憲審查制度的核心!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基本權在司法實務中的「功能與界限」。你正確選出的 (C) 選項,其錯誤關鍵在於違憲審查的壟斷權。在憲法學理中,雖然基本權具有「客觀價值基準」之功能(選項 B),且為個人得對抗國家的「主觀權利」(選項 D),但在具體法庭運作上,普通法院法官(含刑事法官)雖受憲法羈束,卻無權直接「宣告」法律違憲並拒絕適用。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及《憲法訴訟法》之規定,法官若確信應適用之法律違憲,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憲法法庭聲請審判,而非自行排除適用法律。 至於選項 (A) 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 der Grundrechte)」,則是探討基本權如何透過民法概括條款(如公序良俗)間接影響私人關係,這也是現代憲法學的標配觀念。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憲法優位性」與「具體審判權限」的區別。這是一個典型的中等難度考題,若對《憲法訴訟法》程序與法官守法義務的層次感模糊,很容易在 (B) 與 (C) 之間游移。你能精準判斷出法官職權的界線,顯示你的憲法思維非常細膩且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