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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考試院院長,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列席備詢
  • B 檢察官因依法不受外部干涉,不必到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備詢
  • C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因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故無應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說明之義務
  • D 司法院院長,本於司法獨立,不得於立法院開會時,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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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例如司法院)需要申請明年的運作預算,或是要推動一項重大的法律修正案時,如果憲法完全「禁止」該機關的首長前往立法院說明其必要性,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機關之間正常的溝通與權力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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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憲法上的**「義務」與「權利」。根據《憲法》第 71 條明確規定,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這是一種基於機關間協調與尊重而存在的權利**,尤其是涉及到該院預算或重大法案時,司法院院長如為該議案之關係院院長,當然有權去說明,選項卻說「不得」,明顯違憲。

權力分立與列席義務的界線

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觀察,行政院所屬人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者外,原則有應邀至立法院委員會說明之義務;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依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至於院長層級,憲政慣例進一步確立了: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得不受邀請備詢,但這絕不代表他們被「禁止」列席陳述意見。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條文細節(得 vs. 不得)憲法解釋原則的綜合判斷力,具備相當的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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