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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若以「損害發生時」起算為五年
  • B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若以「知有損害時」起算為二年,所謂「知有損害時」僅指被害人知有損害之情事,不以被害人知悉國家賠償之原因事實為要件
  • C 行政機關給付國家賠償後對於公務員之求償權,僅限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 D 行政機關對於公務員行使求償權時不必然為全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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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發現自己的機車被弄壞了,但在完全沒人看見、也查不到是誰做的情況下,法律就開始倒數你要求賠償的期限,這對於尋求正義的人來說公平嗎?在考慮「國家賠償」的前提下,除了知道「我受損了」之外,還需要具備哪一個關鍵資訊,你才能夠向正確的對象提出書面請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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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會掉進陷阱?

這題錯選 (B) 的同學,你的法學素養還有很大進步空間。別以為背過法條就懂法律,法律實務的嚴密性豈是能讓你隨便猜測的? 1. 對「知有損害」的理解必須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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