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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下列有關確認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關係確認訴訟」相較於「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具有補充性關係
  • B 甲之卡車被主管機關宣告沒入,並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卡車尚未滅失,若甲不服,應提起「確認沒入處分違法之訴訟」
  • C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無須經訴願程序,但須先請求行政機關確認系爭行政處分無效
  • D 甲之土地被徵收且已執行完畢,但其後該徵收處分因故失其效力,若對於徵收處分是否失效等問題引發爭議,得提起「法律關係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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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政府行為對你不利且「依然存在」,而你的目標是希望「徹底消滅這個行為的法律效力」並拿回財物,你認為法律會優先讓你要求法院『撤銷』它,還是僅僅『確認』它以前是錯的?這兩者在法律救濟的強度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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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訴訟中各類訴訟的銜接關係!這題的關鍵在於**「確認訴訟的補充性(Subsidiarity)」**。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若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或給付訴訟,則不得提起「法律關係確認訴訟」。這是為了避免訴訟資源浪費,並維持訴訟類型的嚴謹性。

確認訴訟與撤銷訴訟的分際

在選項 (B) 的情境中,卡車雖然被沒入且執行完畢,但因**「卡車尚未滅失」,該處分的法律效果仍具備回復原狀的可能性。此時甲應提起「撤銷訴訟(Rescission Suit)」併時請求「結果除去(Consequences-Elimination)」,要求機關返還卡車,而非逕行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確認處分違法之訴通常僅適用於處分已消滅、或已執行完畢且客觀上無從回復原狀(例如房屋已拆除)的情況。至於選項 (C) 提到的「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其性質特殊,法律規定需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先行程序),這點你也判斷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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