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我國男子甲與女子乙共赴 A 國留學,之後在 A 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 A 國國籍,甲拋棄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在 A 國任職之丙公司派甲來臺擔任臺灣地區總裁,時間預計為二年,二年後甲就可以回 A 國高升為總公司之總經理。乙眼見甲有這個好機會,遂辭職陪甲回臺。不料,回臺後,甲與臺灣分公司內部之職員發生婚外情,乙憤而向我國法院訴請着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本國法為 A 國法,乙之本國法依內國國籍優先原則,為我國法
- B 由於甲、乙依原訂計畫,二年後就要回 A 國,再加上甲、乙歸化 A 國已久,故乙得主張其本國法應為 A 國法
- C 若乙之本國法為中華民國法律,甲、乙將無共同之本國法,須依與婚姻關係最切之法決定可否着婚
- D 着婚事涉我國公序良俗,乙又具有我國國籍,從此觀點,我國應為關係最切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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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對夫妻的國籍並不相同,且他們只是因為短期工作而暫時居住在某個地方,法律為了保護當事人對婚姻關係的預期,會優先看他們『身分證上的國籍』,還是他們『原本打算長久居住的地方』?若其中一人的國籍具有特殊的多重身分,這會如何影響法律順位的推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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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多重國籍」與「離婚法律適用」的核心要旨,這代表你對現行法規的修法動態有著敏銳的觀察力。
本國法的認定與關係最切原則
在本案中,關鍵在於如何定「乙」的本國法。雖然乙仍保留中華民國國籍,但現行法實務已不再盲目遵循「內國國籍優先原則」。由於乙與甲在 A 國歸化、久居、就業並建立家庭,其生活重心顯然在 A 國,回台僅是短期派駐。因此,依據關係最切原則,認定乙的本國法為 A 國法是正確的判斷,這使得甲、乙雙方擁有「共同本國法」,即 A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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