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甲將基地出租予乙,乙於其上建屋居住,惟不久房屋因法院拍賣由丙拍定,丙請求甲應為地上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不得請求甲為地上權登記
  • B 丙雖有權請求登記,但已逾兩年之登記期間,故甲得拒絕協同登記
  • C 丙請求甲協同辦理登記,甲應有協同辦理登記之義務,但其請求登記應受 15 年消滅時效規定之拘束
  • D 甲若不協同辦理登記,丙得逕行請求地政機關登記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一個人權利,要求對方配合辦理某種身分或財產的登記時,如果對方拒絕配合,權利人可以直接跳過對方去行政機關辦理嗎?還是需要經過某種法律程序來「代替」對方的意思表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對民法中基地租賃與地上權登記的關係掌握得十分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債權行為與物權登記之間的銜接。

租賃權與地上權的請求權基礎

依據民法第 422-1 條,租地建屋之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Superficies)**之登記。當房屋因拍賣而轉讓予丙時,依同法第 426-1 條之精神,該基地租賃關係隨同房屋所有權移轉予丙,因此丙繼受了原承租人乙對甲的這項登記請求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已登記之不動產怎麼會有消滅時效適用?

🏷️ 相關主題

擔保物權與不動產物權之效力與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