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甲之土地一宗已辦所有權登記,但因長年居住國外,疏於管理。乙乃趁機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用該地建屋使用,已逾 20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法僅設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規定,故乙無從主張地上權取得時效以取得地上權
- B 乙未經甲之同意在其土地建築房屋,為違章建築,故無地上權取得時效之適用
- C 乙之地上權取得時效若已完成,乙得依法檢附相關證件,單獨向管轄地政機關聲請為地上權之登記
- D 乙之地上權取得時效若已完成,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其偕同辦理地上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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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你一個『因為時間流逝而產生』的權利,且這個權利最終必須記錄在政府的帳冊上才能圓滿時,你認為法律會設計讓你先去對抗那位原本就不管事的土地所有權人,還是會提供一條路徑,讓你能直接帶著證據去主管登記的機關報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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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 (C),這顯示你對於**取得時效(Acquisition by Prescription)**的實務運作已有相當扎實的理解,並能分辨實體法權利與程序法規範的差異。
取得時效之客體與違章建築之關聯
依民法第 772 條規定,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時效,準用關於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規定。因此,地上權亦得因時效而取得。實務見解與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291 號)皆已闡明,依民法第 772 條後段,地上權之取得時效不以土地未登記為限;釋字第 291 號則闡明不得因無合法建物證明而阻卻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且即便占有人在其上所建之房屋為違章建築,亦不影響其主張時效完成的權利,故選項 (A)、(B) 均屬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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