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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之情形?
  • A 夫妻間恐婚後有虐待他方情事而預立之離婚契約
  • B 甲寄送動物屍體予乙,威嚇乙與其締結之土地買賣契約
  • C 交往數年後因故分手之丙、丁,約定分手後一年內不得與第三人論及婚嫁
  • D 證人如撤回偽證,即支付一定對價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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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契約的「內容」本身是法律絕對不允許出現的(例如買賣器官),與契約「內容合法」但「簽約過程」有人被欺負了,法律應該一律判其無效,還是給予受害人選擇要不要維持這段關係的機會?這兩種情況對社會秩序的衝擊程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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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行為效力的細微分野!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別「內容違法/背德」與「意思表示瑕疵」的不同。在法律實務中,民法第 72 條規定的「公序良俗(Public Policy and Morals)」是針對法律行為的內容或目的本身挑戰了社會倫理底線,其法律效果是「絕對無效」。

法律效果的質性差異

選項 (B) 描述的是一種典型的脅迫(Duress)行為。雖然寄送動物屍體極其惡劣,但在法律評價上,土地買賣的「內容」本身並未違反公序良俗,問題出在乙的締約意願是受到外界干擾而「不自由」的。依據民法第 92 條,受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是「得撤銷(Voidable)」,在撤銷前仍屬有效,這與 (A)、(C)、(D) 等涉及婚姻自由、人格權過度限制及司法公正性之約定,因本質上「自始當然確定無效」有顯著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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