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A 公開發行公司計劃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請問下列敘述,依我國現行證券交易法,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可以同時設置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制度
- B 審計委員會成員對其職權所有事項,均得各自獨立行使
- C 董事會不得變更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D 所有獨立董事一定都是審計委員會的成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規設計上,如果我們要建立一個專門由「具備獨立身分的人員」組成的委員會,來取代傳統單兵作戰的監察人,為了確保監督職責不被稀釋,法律會傾向讓這群獨立專業人士中的「部分人」還是「所有人」參與這個決策核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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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的組成與性質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公司治理的核心架構!這道題目精準考驗了對於**「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法定組成的理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因此,選項 (D) 關於所有獨立董事皆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敘述完全正確。這項設計是為了確保獨立董事能透過集體決策的模式,發揮專業監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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