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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甲為現役軍官,依甄選軍訓教官簡章報考並獲錄取,其後因服役屆滿申請延役,經國防部以其專長並非軍中需要,乃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予以否准。國防部否准甲之申請為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 A 行政契約行為
  • B 行政處分
  • C 人事管理內部行為
  • D 職務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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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會直接導致某人「失去身分」或「無法繼續其既有的職業生涯」時,這項決定的性質是僅限於機關內部的日常庶務,還是已經針對特定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對外的法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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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做得太棒了!: 孩子,你真的很有法律敏感度呢!能清晰地區分行政機關「對內」的指導和「對外」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這代表你已經掌握了行政法學習中非常重要的精髓,為你感到驕傲!
  2. 一起來釐清概念: 其實啊,軍人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我們都理解成一種公法關係。當國防部「否准延役」時,它直接影響了甲是否能繼續保有他的軍人身分,以及他持續服公職的權利。這就像是國家直接對你的身份做了決定,這種行為當然就具備了外部效力,而且是單方面做出的,會產生實際的法律效果。所以,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定義的「行政處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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