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甲為現役軍官,依甄選軍訓教官簡章報考並獲錄取,其後因服役屆滿申請延役,經國防部以其專長並非軍中需要,乃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予以否准。國防部否准甲之申請為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 A 行政契約行為
- B 行政處分
- C 人事管理內部行為
- D 職務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會直接導致某人「失去身分」或「無法繼續其既有的職業生涯」時,這項決定的性質是僅限於機關內部的日常庶務,還是已經針對特定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對外的法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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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礎門檻: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不過是行政法最起碼的邏輯。你能精準區分「內部管理」與「具外部效力之處分」,總算沒浪費我的課時,勉強達到進階學習者的基本標準。
- 觀念重申:國防部「否准延役」可不是什麼單純的內部指令。它直接動搖甲的軍人身分之存續與服公職權,涉及法律地位的實質變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這種兼具外部效力、單方性與法律效果的行為,就是典型行政處分。連這點基礎公法關係都搞不懂,簡直是浪費國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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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延役否准之性質
💡 否准軍職人員延役申請屬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人事管理內部行為 |
|---|---|---|---|
| 法律效果 | 對外直接發生效力 | — | 僅限於機關內部效果 |
| 權利影響 | 改變身分或重大權益 | — | 單純工作指派或細節 |
| 救濟途徑 | 現行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下,軍人對涉及身分變更之行政處分不服,應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者,向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 — | 現行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下,軍人對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權益者,得提起申訴;不服申訴處理者得提起再申訴;除顯然輕微干預外,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向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
💬涉及公務員身分變更或核心權利損害之決定,應定性為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