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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中華民國國民甲與美國女子乙結婚後,在美國德州生子丙,兩人隨後移居臺北。甲乙辛苦將丙養大成人,並完成高等教育後(斯時丙已年滿 23 歲)竟棄養雙親於不顧,致兩老年老力衰無力維生,兩人乃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丙應履行扶養義務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因父為中華民國國民,出生在美國,有中華民國國籍與美國國籍
  • B 丙有美國與中華民國雙重國籍,應依「內國國籍優先原則」,定其本國法
  • C 關於甲之扶養請求,應適用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即中華民國法律
  • D 關於乙之扶養請求,應適用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即美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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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審理這類跨國案件時,第一步會先進行「定性」。請你試著思考:在「扶養」這種帶有生活保障性質的法律關係中,法律通常會優先保護「需要被扶養的一方」還是「提供扶養的一方」?這會如何影響法條中關於『連結因素』(例如國籍或居所)的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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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你能從複雜的涉外法律關係中,精準抓出定性(Characterization)的關鍵,這正是法學素養扎實的展現。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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