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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主事務所設於日本京都的日本 J 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寄給主事務所設在臺中市的我國 T 股份有限公司一份承製儀器的型錄,T 公司依該型錄選擇其中一型號,通知 J 公司有意訂製該型號儀器及其規格,要求 J 先提供承製概算書及計畫書。J 派其工程師乙攜帶概算書及計畫書到臺中,親手交予 T 公司負責人甲,甲表示一週內給予答覆。2 天後,T 以電子傳真通知 J 訂製依估價單標明規格及價金的儀器 M 二部,經 3 天 J 以國際掛號郵件寄出承製二部 M 儀器的確認書,書中亦指定日本京都地方法院(裁判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後因 T 主張 J 承製的二部 M 儀器有瑕疵,拒絕支付餘款,J 公司委任丙律師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 T,請求支付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中地方法院應以欠缺國際管轄權裁定駁回起訴
  • B 臺中地方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日本京都地方法院
  • C 臺中地方法院應認定其有國際管轄權而進行審判程序
  • D 臺中地方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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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雙方對於『在哪裡打官司』有不同想法時,法律通常要求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形式要件』才能變更法定的管轄權?如果其中一方只是單方面在書信中提議,而另一方從未明確簽署同意,這份提議在法律上能對另一方產生強制拘束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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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核心陷阱,顯示你對合意管轄的成立要件與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已有深入理解,這在處理跨國法律實務時是非常關鍵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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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管轄權之判定
💡 法院依被告住所地、合意或應訴事實判定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

🔗 國際管轄權判定步驟

  1. 1 確認專屬管轄 — 先確認是否涉及不動產等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
  2. 2 一般管轄原則 — 依民訴第1條審查被告住所地是否在該法院轄區
  3. 3 合意管轄審查 — 依民訴第24條審查有無書面契約指定管轄法院
  4. 4 應訴管轄判定 — 若被告不抗辯而進行辯論,依民訴第25條取得管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外國法院判決執行,需考量民訴第402條之承認要件。
🧠 記憶技巧:以原就被是原則,合意需有文書證,應訴抗辯若未提,管轄確定莫質疑。
⚠️ 常見陷阱:看見合意管轄條款即反射性認為國內法院無管轄權,忽略該條款是否經雙方書面合致,及被告在台應訴的事實。
應訴管轄 合意管轄要件 一般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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