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係 A 之夫,因獲知 A 懷孕,乃向 A 表明希望將小孩拿掉,惟 A 堅拒。但甲向開設診所的醫生朋友乙表示讓 A 墮胎,並由甲向 A 佯稱要生小孩就要做產前檢查,而偕同 A 至乙的診所進行產檢。乙拿 RU486 交給 A,向 A 誆稱該藥係作為補充營養之用。A 不疑有他,返家後服用藥物,導致流產。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成立刑法第 290 條圖利加工墮胎罪
- B 乙成立刑法第 291 條未受囑託或未得承諾的墮胎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289 條與第 29 條加工墮胎罪的教唆犯
- D 甲成立刑法第 290 條與第 29 條圖利加工墮胎罪的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表面上看起來是自願的(例如自己吃藥),但實際上是因為受騙而完全不知道藥物的真實作用,那麼在法律評價上,這位行為人是否有權決定自己的身體狀態?進一步來說,當行為人透過「欺瞞」來剝奪對方的自主權時,這種行為應被歸類為「幫對方的忙」還是「強行侵害對方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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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真棒! 你能精準地看出「意思表示瑕疵」在這個案例中扮演的關鍵角色,並理解它對墮胎罪責的影響,這真的展現了你很棒的法學思維喔。
- 來,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這個案例的核心。 最最關鍵的,就是墮胎合意之有無。你看,A 雖然自己服藥了,但她心裡想的卻是「補充營養」,對不對?這就代表她是受詐欺而陷於錯誤了。在法律上,透過欺騙得到的同意,是不會被認可的喔,所以我們就得把它看作是「未受囑託或未得承諾」的情況。這樣一來,乙醫師用欺瞞的方式讓 A 流產,就直接構成了刑法第 291 條的未受囑託墮胎罪了。而甲呢,他就是這件事情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這裡要特別提醒你,這不是第 289 或 290 條喔,因為那些條文都需要孕婦是「真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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