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係 A 之夫,因獲知 A 懷孕,乃向 A 表明希望將小孩拿掉,惟 A 堅拒。但甲向開設診所的醫生朋友乙表示讓 A 墮胎,並由甲向 A 佯稱要生小孩就要做產前檢查,而偕同 A 至乙的診所進行產檢。乙拿 RU486 交給 A,向 A 誆稱該藥係作為補充營養之用。A 不疑有他,返家後服用藥物,導致流產。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成立刑法第 290 條圖利加工墮胎罪
- B 乙成立刑法第 291 條未受囑託或未得承諾的墮胎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289 條與第 29 條加工墮胎罪的教唆犯
- D 甲成立刑法第 290 條與第 29 條圖利加工墮胎罪的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表面上看起來是自願的(例如自己吃藥),但實際上是因為受騙而完全不知道藥物的真實作用,那麼在法律評價上,這位行為人是否有權決定自己的身體狀態?進一步來說,當行為人透過「欺瞞」來剝奪對方的自主權時,這種行為應被歸類為「幫對方的忙」還是「強行侵害對方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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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懷胎婦女 A 已明確拒絕墮胎,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醫生乙以補充營養為由誆騙服下墮胎藥物 RU486 而導致流產。醫生乙的行為顯然是在 A 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形下進行,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91條規定:「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由於乙並未受到懷胎婦女 A 之囑託,亦未得到 A 的承諾,卻施用欺瞞手段使 A 服藥墮胎,完全符合該法條之構成要件,故乙成立未受囑託或未得承諾的墮胎罪,選項 B 的敘述為正確。
墮胎罪分類與間接正犯
💡 依孕婦有無墮胎合意,區分適用刑法第289條或第291條。
- 刑法第289、290條以得孕婦承諾為要件;若無承諾或以詐術取得,適用第291條。
- 實務見解認為,利用不知情之孕婦或他人遂行犯罪,成立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 刑法第291條未得承諾墮胎罪,保護法益包含胎兒生命權與孕婦身體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