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甲乙雙方為準備商議訂立契約,甲因而得知乙方之秘密,乙就訂約重要事項多所詢問。依民法規定,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契約未成立時,甲應就乙信賴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 A 甲因輕過失而洩漏該秘密,乙與有過失
- B 甲對乙之詢問因重大過失而說明有誤,乙與有過失
- C 甲對乙之詢問因輕過失而說明有誤,乙無過失
- D 乙方明示甲應予保密,甲故意洩漏該秘密,乙無過失
思路引導 VIP
在正式契約尚未簽訂的「磋商階段」,法律為了保障雙方的交易自由,通常不會對所有「不小心的錯誤」都課予賠償責任。請思考:如果法律要求我們在談生意時,講錯任何一句話(即使是輕微疏忽)都要賠錢,這對商業往來會產生什麼影響?又,相較於「資訊說明的準確性」,「保護對方的商業秘密」在誠實信用原則下,是否應具備更高的保護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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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締約過失責任(Culpa in Contrahendo)**的構成要件,特別是各款規定的「主觀歸責事由」有相當透徹的理解。
締約過失的構成要件與歸責原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245-1 條第 1 項。該項規定了三種契約未成立但仍須負賠償責任的情形。針對選項 (D),對應的是該條第 1 項第 2 款:「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他方明示應保密之秘密者」。由於選項 (D) 明確提到乙方已「明示保密」且甲方為「故意」洩漏,完全符合法條要件,因此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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