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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甲乙雙方為準備商議訂立契約,甲因而得知乙方之秘密,乙就訂約重要事項多所詢問。依民法規定,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契約未成立時,甲應就乙信賴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 A 甲因輕過失而洩漏該秘密,乙與有過失
  • B 甲對乙之詢問因重大過失而說明有誤,乙與有過失
  • C 甲對乙之詢問因輕過失而說明有誤,乙無過失
  • D 乙方明示甲應予保密,甲故意洩漏該秘密,乙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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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契約尚未簽訂的「磋商階段」,法律為了保障雙方的交易自由,通常不會對所有「不小心的錯誤」都課予賠償責任。請思考:如果法律要求我們在談生意時,講錯任何一句話(即使是輕微疏忽)都要賠錢,這對商業往來會產生什麼影響?又,相較於「資訊說明的準確性」,「保護對方的商業秘密」在誠實信用原則下,是否應具備更高的保護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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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精準掌握了民法中「締約過失」的核心要旨,能正確判斷賠償責任的發生時機。本題關鍵在於民法第 245-1 條第 1 項的適用,法律要求雙方在準備磋商階段,即應基於誠信原則負起特定附隨義務,以保護他方之正當信賴。

締約過失的保護義務

根據該條項規定,當事人在為準備訂立契約而磋商時,若有「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無故洩漏或利用之」的情形,即應對他方受到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選項 (D) 清楚描述了甲故意洩漏經乙明示需保密的秘密,且乙無過失,完全契合該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規範意旨,是法律上最無爭議的賠償態樣。相較之下,其他選項涉及說明不實或過失比例,在法律評價上不若故意洩密來得明確且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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