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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試問以下何種情形,甲不須就乙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甲僱用之保險業務員乙於離職後仍以甲之名義,為甲招攬客戶為甲所知悉,且甲未為反對之表示,其後乙侵占客戶所交付之保險費
  • B 甲之司機乙於送甲回家後,返回公司之途中過失撞傷他人
  • C 甲為乙之法定代理人,乙因就學而未與甲同住一處。某日乙於學校中因過失傷害同學
  • D 承攬人乙為甲修繕外牆,乙僱用之丙於施工期間因疏忽致磁磚掉落砸傷路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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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比較這兩種情境:當你叫計程車趕往機場,以及當你聘請一位私人司機為你開車。如果這兩位駕駛都在路途上因過失撞到了路人,法律上為什麼可能對你產生截然不同的責任要求?這與你對「工作過程」的實質支配力(Control)高低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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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民法侵權體系中,關於他人行為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的幾種樣態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僱傭人責任」與「定作人責任」的本質差異。

承攬關係中的責任歸屬

在選項 (D) 中,甲與乙之間成立的是**承攬(Contract for work)**法律關係。根據《民法》第 189 條之規定,定作人(甲)原則上對於承攬人(乙)因執行工作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甲在定作或指示上有過失。本案中磁磚掉落是乙的僱員丙疏忽所致,應由乙依第 188 條對其受僱人丙負僱傭人責任,而非由定作人甲承擔。這與選項 (B) 的司機情形不同,實務上對「執行職務(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採取廣義解釋,縱使司機是在回程途中過失撞傷人,甲仍須依第 188 條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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