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在擴充生產線以因應大量接單之經營決策下,亟需資金進行擴廠計畫,而 X 公司之經營者現正評估究竟係以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抑或向金融機構借貸之方式取得資金。試問:現行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籌措資金之相關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X 公司在章程所訂股份總數範圍內得逕以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籌措資金
- B X 公司不得逕以董事會決議公開發行普通公司債籌措資金
- C X 公司得逕以董事會決議私募股份籌措資金
- D X 公司得逕以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公司債籌措資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經營決策涉及「引進新股東」進而可能稀釋現有股東的控制權時,與單純「向外借錢(增加債務)」相比,哪一種行為對既有股東權益的衝擊更為直接?而在法律程序的設計上,對於衝擊較大的決策,通常會傾向交由公司哪一個階層的機關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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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精確!這題主要測驗你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籌資決議機關」及「股份與債券發行規範」的深度辨析能力。
股份發行與公司債募集之決議權限
在現行《公司法》架構下,X 公司作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若要在章程額定資本範圍內發行新股,依據第 266 條第 2 項,確實得由董事會以簡單多數決行之,故選項 (A) 正確。至於公司債的部分,不論是募集或私募,其決議發行的核心授權依據均為《公司法》第 246 條: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需 $2/3$ 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得募集公司債。而第 248 條第 2 項則是針對「私募」進一步規定其不受部分發行限制,並非決議權限的來源,因此選項 (D) 亦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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