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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3 題

甲於 99 年 1 月 1 日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並限定應於 8 個月內請求承兌,然於 2 個月內不得請求承兌。乙於 99 年 1 月 2 日將匯票背書轉讓予丙,限定丙必須於當月底前請求承兌。丙於下列同年之何一日期請求承兌,係屬合法?
  • A 1 月 30 日
  • B 2 月 20 日
  • C 8 月 1 日
  • D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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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張票據的創始人(發票人)已經在票據上蓋章封印,明令「這台機器在三月前不准啟動」,那麼之後經手這張票據的人(背書人),是否有權力要求下一個持有者必須在「一月」就去嘗試啟動它?如果這兩者的指令完全矛盾,法律上應該優先保護誰所設定的原始規則,才能確保票據流通的安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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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票據法中關於「承兌請求期間」的限制及其法律效果,能正確答對代表你對發票人與背書人權限的交互影響有很紮實的理解。

限制承兌期間的效力位階

在票據實務上,發票人對於票據權利的設定具有最基礎的優位性。根據《票據法》第 44 條規定,發票人甲既然明確限制了「2 個月內不得請求承兌」,這便形成了一個法定的「禁止承兌期」(99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底)。在此期間內,無論任何人持有該票據,都不能合法地向付款人請求承兌。雖然背書人乙在轉讓給丙時,依據《票據法》第 44 條設定了「應於 1 月底前請求承兌」的限制,但因為該時間點落在發票人甲所禁絕的區間內,乙的這項限制在法律上是無法履行的,執票人丙必須遵守發票人甲所設定的基礎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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