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甲上市公司之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總數為 1 億股,目前市價約為每股 15 元。乙上市公司擬對於甲上市公司之股份進行公開收購,請問:下列那一文句,依法不能出現在乙上市公司所提出的公開收購說明書中?
- A 預定收購數量:總計 5000 萬股,相當於被收購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50%
- B 若應賣之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但已達 3400 萬股(被收購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總數之 34%)時,則公開收購之數量條件即告成就,公開收購人應收購所有應賣之有價證券
- C 收購對價:每股新臺幣 18 元
- D 若應賣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保留調降收購對價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證券市場中,如果一家公司發出公告承諾以特定價格買股票,卻在最後因為『想賣的人太多』而臨時要求減價,這對於原本相信公告而參與的投資人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法律為了維持市場秩序與預測可能性,應該如何規範這種『價格變動』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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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的安定性與公平原則
恭喜你準確識別出證券交易實務中的核心禁令。在公開收購(Tender Offer)的制度中,收購對價(Consideration)是投資人決定是否參與應賣(Tendering)最重要的判斷基準。根據我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一旦公告收購條件,除非發生法定例外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收購人不得任意變更收購條件。選項 (D) 試圖在超額認購時調降價格,這不僅嚴重損害投資人的合理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更違反了證券市場的公平競爭與誠信原則。
法律效果與實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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