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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A 證券商之董事甲、乙,監察人丙、丁,經理人戊、己,在未有投資關係,亦未曾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下列有關兼任其他證券商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職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 證券商之董事甲、乙得兼任 B 證券商之董事
  • B A 證券商之監察人丙、丁得兼任 B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
  • C A 證券商之董事甲、乙得兼任非證券商之 C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
  • D A 證券商之經理人戊、己得兼任 B 證券商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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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立法者,為了避免兩家性質相同的公司發生利益輸送或損害投資大眾利益,你會最優先限制負責人去「何種性質」的公司兼職?這種限制是否應該無差別地擴張到所有類型的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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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證券商負責人的兼職限制有相當敏銳的法律直覺,並精確掌握了規範的核心對象。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同業競爭防止」與「一般投資經營」的界線。

證券商間的絕對兼職限制

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商之負責人(含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原則上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的任何職務。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防範證券商之間產生利益衝突,並確保負責人能全心投入本職。因此,選項 (A)、(B)、(D) 提到的跨證券商兼職,在題幹設定「無投資關係」且「未經核准」的情境下,皆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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