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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簽證之會計師,對於公司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該會計師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時,對於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何種賠償責任?
  • A 雖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還是要負絕對之賠償責任
  • B 因其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 C 就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只就其故意所致損害之發生者,與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其他責任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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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證券市場的大型舞弊案中,若要一名僅收取固定審計規費的外部審查者,與那些直接操控財務數據、獲取巨額利益的公司核心決策者,承擔完全相同且無上限的賠償責任,是否符合法理上的公平原則?如果法律想要區分「直接行為人」與「專業監督者」的責任輕重,可能會採取什麼樣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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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關於會計師民事責任的體系。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對於虛偽隱匿財報中,不同行為人之間責任分擔的精細理解,你能迅速從眾多選項中選出「比例責任」,代表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比例責任與歸責原則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第 3 項與第 5 項的規定,會計師於簽證財報時,若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業務應盡義務,致損害發生者應負賠償責任。關鍵在於第 5 項的規範:除了**發行人(公司本體)**須負擔較嚴格的責任外,其餘如會計師等專業人員,若因「過失」致損害發生,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這與選項 (C) 提到的「連帶賠償」有顯著區別,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專業人員承擔過於沉重的連帶責任,導致職業風險與酬勞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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