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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2年 [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

第 六 題

依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3 項之規定,哪些事業應先簽訂必要服務條款之後,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並請說明前述罷工權受到禁止或限制的事業之工會,當勞資協商陷入僵局時,可循該法所定的哪些爭議處理程序來解決其協商上的分歧主張或爭議?(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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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3項規定的事業(自來水、電力、燃氣、醫院等)。說明受罷工限制的工會可採用的爭議處理程序(調解、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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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先簽訂「必要服務條款」始得罷工之事業: 依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3項規定,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提供必要服務條款(維持基本運作),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1) 自來水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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