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05年
[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
第 四 題
請說明工會幹部會務假之法源依據?雇主如無故拒絕會務假申請,勞工可否依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裁決?請申述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工會法第 36 條
工會法第 35 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
思路引導 VIP
指出會務假的法源依據為《工會法》第36條,並說明雇主無故拒絕會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勞工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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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會幹部會務假之法源依據: 工會幹部請公假辦理會務(即會務假)之法源依據為《工會法》第 36 條。該條文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若未約定,企業工會之理事長得以半日至全日之時間辦理會務,其他理事、監事辦理會務之公假時數,每一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 二、雇主無故拒絕會務假申請之法律效果與裁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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