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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

第 四 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請說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程序。(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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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說明裁決程序的幾個重要階段,包含申請、審查、調查、聽證與作成裁決決定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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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程序主要包含以下階段:

  1. 提出申請:勞工或工會認為雇主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時,應於知悉有不當勞動行為之次日起90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組成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2. 程序審查:裁決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會先進行程序審查,確認申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如申請期限、當事人適格、申請書件是否齊備等)。若不合法定程式但可補正者,應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合法定要件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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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
💡 規範勞資爭議中不當勞動行為之救濟與審理流程。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標準流程

  1. 1 提出申請 — 知悉次日起 90 日內向裁決委員會遞交書面
  2. 2 程序與調查 — 完成程序審查後,指派委員進行事實調查
  3. 3 詢問會議 — 召開類似聽證之會議,讓當事人言詞辯論
  4. 4 作成裁決 — 120 日內經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行政處分
🔄 延伸學習:若不服裁決決定,當事人可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進行司法救濟。
🧠 記憶技巧:九十申請、調查審、詢問聽、四月決;記住關鍵數字 90 與 120。
⚠️ 常見陷阱:常將申請期限 90 日與作成決定期限 120 日混淆,或答題時遺漏「詢問會議」這一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法定程序。
工會法第35條 誠信協商義務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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