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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

第 四 題

請問何謂雇主對企業內工會活動之「容忍義務」(5 分)? 何謂認定不當勞動行為之「動機競合(原因競合)」(5 分)? 何謂雇主對工會之「中立保持義務」,並請列舉 2 種情形說明之(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工會法

思路引導 VIP

分別解釋「容忍義務」、「動機競合」與「中立保持義務」,並針對中立保持義務舉出2個具體情境(如複數工會差別待遇、干預工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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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容忍義務:指雇主對於工會及勞工在工作場所內從事正當之工會活動(如招募會員、發放文宣、張貼公告等),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營運及工作秩序之前提下,負有不得干預、限制或拒絕的義務。雇主應容忍此類活動於事業單位內進行。
  2. 動機競合(原因競合):在認定雇主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時,雇主對勞工所為之不利待遇(如解雇、調職),同時存在「合法事由」(如勞工違反工作規則)與「不當勞動行為動機」(如懲罰其參與工會活動)的情形。實務上通常採「支配要因論」或「決定性動機論」,若經認定雇主的不利處分主要是基於反工會動機(即若無此動機則不會為該處分),則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3. 中立保持義務與情形說明:指當企業內存在複數工會(如企業工會與產業工會)或工會內部發生派系競爭時,雇主應保持客觀中立,不得利用其雇主優勢地位偏袒、支配或介入支持特定工會或派系,以確保勞工團結權的自主性。違反此義務亦屬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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