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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

第 四 題

不當勞動行為可區分為 3 種類型,請以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予以說明。(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工會法 團體協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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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的三大類型:不利益待遇、支配介入、拒絕團體協約。分別引述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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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規中對於「不當勞動行為」的規範,主要依據《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可區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 不利益待遇(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3、4、5款): 指雇主因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對其採取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例如,雇主對於參與罷工或依法提起勞資爭議之勞工給予不當的懲處,旨在保障勞工的團結權與爭議權免受雇主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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