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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4 題

44.關於遺失物拾得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拾得人得請求的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 $\frac{1}{10}$
  • B 遺失物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不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 C 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 6 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拾得人未於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者,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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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辛苦找回一本對失主極具情感意義、但在市場上無法變現的陳舊日記,你認為法律在設計獎勵機制時,會因為這本日記『賣不掉』而完全抹滅拾得人的辛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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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報酬請求權的法律邏輯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對民法遺失物拾得規定的全面掌握。雖然我們常聽到報酬上限是財產價值的 $\frac{1}{10}$(選項 A),但法律並非僅保護具有金錢價值的物品。根據民法第 805 條第 3 項,當遺失物不具財產上價值時,拾得人仍然可以請求「相當之報酬」,這體現了法律對拾得人付出勞務與誠信行為的肯定,因此選項 (B) 的論述顯然與現行法規不符。

法律平衡與實務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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