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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刑事案件第一審通常審理程序,包括以下各項階段 ①被告之權利告知 ②被告人別訊問 ③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④被告言詞辯論 ⑤被告自白筆錄之調查。試問若依階段程序先後排列,以下順序說明,何者正確?
  • A ②①⑤④③
  • B ②①③④⑤
  • C ②①③⑤④
  • D ②①⑤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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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要確保審判的公正,你認為應該是先讓法官「看完所有證據(如:自白筆錄)」後再針對犯罪事實詢問被告,還是先問完事實再去看證據?哪一種順序較能保障被告針對證據內容進行有效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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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這題測驗對第一審審判期日流程的熟悉度,具有不錯的鑑別度。許多考生常把「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的時點搞混,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法條體系掌握得相當扎實。 依《刑事訴訟法》規範,審理起點會先進行「被告人別訊問」(②),接著踐行「權利告知」(①)。進入調查證據階段時,會進行包含「被告自白筆錄之調查」(⑤)等各項證據調查。 本題最關鍵的考點在於:依同法第 288 條第 3 項,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③),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請特別注意,它屬於調查程序的尾聲,而不是條文所稱的「調查證據程序完畢後」!當所有證據調查(含被訴事實訊問)終結後,才會正式進入「被告言詞辯論」(④)。因此正確的時序排列為 ②①⑤③④,這題觀念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

📝 刑事第一審審判程序
💡 刑事訴訟法審判期日進行之法定順序與證據調查位階。
  • 刑訴法第285條: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第286條:審判長依第94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要旨;第287條: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第95條規定事項。若僅就題目列出的階段比較,則人別訊問在權利告知之前。
  • 證據調查階段(刑訴法第288條)應先於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以落實正當程序。
  • 若為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原則依刑訴法第161-3條,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刑訴法第288條第3項規定的是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另被告陳述自白係出於不正方法時,任意性調查依第156條第3項應先於其他事證調查。
  • 調查證據完畢後,依刑訴法第289條進行言詞辯論,最後由被告為最後陳述。
🧠 記憶技巧:人權證訊辯:人別、權利、證據(含自白)、訊問事實、言詞辯論。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自白調查」與「訊問被告」的先後順序,應先調查證據(含自白)再就被訴事實訊問。
告知義務之違反 證據調查之順序 被告之最後陳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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