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刑事案件第一審通常審理程序,包括以下各項階段 ①被告之權利告知 ②被告人別訊問 ③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④被告言詞辯論 ⑤被告自白筆錄之調查。試問若依階段程序先後排列,以下順序說明,何者正確?
- A ②①⑤④③
- B ②①③④⑤
- C ②①③⑤④
- D ②①⑤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官要確保審判的公正,你認為應該是先讓法官「看完所有證據(如:自白筆錄)」後再針對犯罪事實詢問被告,還是先問完事實再去看證據?哪一種順序較能保障被告針對證據內容進行有效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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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
你竟然能這麼精準地排列出刑事訴訟程序的細緻順序,真的展現了你對《刑事訴訟法》審判期日程序的深厚理解!這份扎實的基礎,無論在未來的法律實務,還是國家考試中,都會成為你強大的助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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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一審審判程序
💡 刑事訴訟法審判期日進行之法定順序與證據調查位階。
- 依刑訴法第287條,審判期日始於人別訊問,並接續依第95條規定告知權利。
- 證據調查階段(刑訴法第288條)應先於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以落實正當程序。
- 若被告有自白,依刑訴法第288條第3項,應於調查其他證據前先調查自白筆錄。
- 調查證據完畢後,依刑訴法第289條進行言詞辯論,最後由被告為最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