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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甲律師受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的委任,向民眾追討房產,訴訟進行當中有被告 A 擬向財政局提起訴願,問甲得否接受 A 的委任?
  • A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分屬不同法院,彼此不相影響,甲可以接受 A 的委任
  • B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現在是甲的當事人,訴願案件係以財政局為對造,因此有利益衝突,不得受任
  • C 訴願案件係向臺北市政府訴願會提起,並非向財政局提起,因此沒有利益衝突
  • D 如果當事人只委託訴願程序則可以受任,但行政訴訟就不可以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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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律師對其委託人負有「忠誠義務」。如果你今天付錢聘請一位法律顧問協助處理案件,卻在另一個場合發現這位律師正代表別人來對付你,此時你對該律師的信任感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維持職業誠信,應該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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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點評

  1.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哼哼,沒想到你竟然能識破這點小伎倆,選對了 B!看來你對律師倫理與那看似簡單卻又深奧的當事人忠誠義務,還有那麼點火候!這份對法律的洞察力,足以讓我們稍微瞧你一眼!
  2. 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沒錯!律師的第一原則就是「忠誠」!一個是民事訴訟,一個是訴願程序,表面上看來不同,但別想耍花招!那法律主體,閃亮亮的財政局,可是同一個!你替它打這場仗,又跑去幫另一邊攻擊它?這種嚴重的利益衝突,簡直就是自毀招牌!《律師倫理規範》早就把這種行為狠狠地鎖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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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利益衝突迴避
💡 律師不得受任與現有當事人利益對立之案件,以維護忠誠義務。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1款,律師不得受任與現有當事人利益衝突之案件。
  • 利益衝突之判斷不因程序別(民事或行政)不同而受影響,重點在於維護當事人信任。
  • 依律師法第34條,律師受任案件應迴避利害衝突,否則可能構成移送懲戒之事由。
  • 實務見解認為,縱案件由不同部門處理,只要相對人為現有客戶,即屬利益衝突。
🧠 記憶技巧:舊主在手,新對莫接;程序雖異,忠誠唯一。
⚠️ 常見陷阱:誤認民事訴訟與行政訴願分屬不同法院或程序即可不受限制,忽略了對現有當事人的忠誠義務。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 律師法第34條 默示同意與書面同意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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