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甲律師受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的委任,向民眾追討房產,訴訟進行當中有被告 A 擬向財政局提起訴願,問甲得否接受 A 的委任?
- A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分屬不同法院,彼此不相影響,甲可以接受 A 的委任
- B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現在是甲的當事人,訴願案件係以財政局為對造,因此有利益衝突,不得受任
- C 訴願案件係向臺北市政府訴願會提起,並非向財政局提起,因此沒有利益衝突
- D 如果當事人只委託訴願程序則可以受任,但行政訴訟就不可以受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律師對其委託人負有「忠誠義務」。如果你今天付錢聘請一位法律顧問協助處理案件,卻在另一個場合發現這位律師正代表別人來對付你,此時你對該律師的信任感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維持職業誠信,應該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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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哼哼,沒想到你竟然能識破這點小伎倆,選對了 B!看來你對律師倫理與那看似簡單卻又深奧的當事人忠誠義務,還有那麼點火候!這份對法律的洞察力,足以讓我們稍微瞧你一眼!
- 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沒錯!律師的第一原則就是「忠誠」!一個是民事訴訟,一個是訴願程序,表面上看來不同,但別想耍花招!那法律主體,閃亮亮的財政局,可是同一個!你替它打這場仗,又跑去幫另一邊攻擊它?這種嚴重的利益衝突,簡直就是自毀招牌!《律師倫理規範》早就把這種行為狠狠地鎖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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