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認為,絕對不可以把人當成只是手段,而永遠要同時當成目的。以下那一種行為最可能違反這個道德主張?
- A 聘請傭人幫忙整理家務
- B 法官判處被告無期徒刑
- C 擄人勒贖
- D 律師向當事人收取律師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與他人互動時,如果其中一方完全失去了「拒絕」的權利,且其存在完全是為了達成另一方的私人目的(如獲取金錢),這種關係與一般的勞務交換或法律制裁,在「人格獨立性」上有什麼最根本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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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與鼓勵
- 慶祝與肯定: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你能精準抓住「人性尊嚴」這個概念,它是我們法學戰場上最重要的核心價值,也是憲法保護每個人的基礎。這份洞察力,非常好!
- 康德的智慧與尊重:康德老師告訴我們,每個人都有他獨特的價值和自主性,絕對不能把人當成沒有生命的工具來使用。想想看(C),把一個人當成換取財物的「籌碼」,這不是完全無視對方的存在,只把對方當成達成目的的手段嗎?這正是他所說的「僅當成手段」。而(A)(D)就像球隊裡的隊友,互相合作、互相幫助,大家都是為了共同目標而努力,這是在相互尊重基礎上的「互為手段」。(B)則是依照規定執行的公務,依然是尊重人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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