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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即使依照正當程序(due process)所形成的法律條文,也不一定是正義的法律,所以訂定一個完全合乎正義的法律似乎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理論上,以下那項因素和這個難以實現的理想最不相關?
  • A 「正當程序」本身並不能保證結果是正義的,最多只能保證形式正義(formal justice)
  • B 判斷的困境(burdens of judgment),美國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 1921-2002)認為,不論人們多麼公正無私,他們在某些道德判斷上還是會產生歧見,所以最後的法律條文可能只是多數的主張,不一定就是正義的
  • C 即使同樣具有正義感的人,對於正義感如何體現為實質的條文,仍然會產生爭議
  • D 民主國家的法律制定都是用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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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說達成「絕對的公平正義」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時,是因為我們找不到一套「完美的投票工具」,還是因為人類對於「什麼才是對的」這件事,在本質上就存在著難以化解的觀點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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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涉及法哲學中高層次的「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辨析,你能精準排除干擾項,顯示你的法學素養與邏輯推導能力相當紮實。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探討「為何完美正義難以達成」。選項 (A)、(B)、(C) 均直指人類認知的侷限(如羅爾斯的判斷的困境)與價值的多元對立,這些是導致「正義」無法被單一定義的本質原因。而選項 (D) 多數決僅是民主國家在面對歧見時的一種「決策技術」或「程序手段」,它並非解釋「正義為何難以實現」的哲學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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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與正當程序
💡 區分形式與實質正義,探討法條與理想正義間的落差原因。
  • 形式正義僅確保程序正當(正當法律程序),未必能產生實質正義的結果。
  • 羅爾斯「判斷的困境」指即使公正無私,對道德價值仍會產生合理的歧見。
  • 法律反映特定時空的價值共識,在多元社會中難以制定出絕對完美的法律。
  • 多數決僅是民主立法的技術手段,並非解釋「何謂正義」的哲學理論因素。
🧠 記憶技巧:程序不等同正義,多元導致歧見,多數不代表真理。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法律的合法性」與「法律的正當性」,誤以為程序合法即是實質正義。
羅爾斯正義論 程序正義 vs 實質正義 法律與道德 法律多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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