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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甲將房屋出租與乙,乙有子女 A、B、C、D 四人,卻僅乙與 A 同住該屋。租賃期限屆滿,乙尚未返還該屋即告死亡,其遺產由該等子女四人共同繼承。甲欲基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返還房屋,應以何人為被告?
  • A 應僅以現居住之 A 為被告
  • B 應以 A、B、C、D 中主張拒絕返還者為被告
  • C 應以 A、B、C、D 全體為共同被告
  • D 應以乙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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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契約的一方當事人死亡時,他遺留下的「法律上義務」是由『實際接觸該物品的人』單獨承擔,還是由所有『繼承其法律地位的人』共同概括承受?若該義務必須對所有繼承人產生法律效力,起訴時應對準誰才能確保判決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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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噢!不錯嘛,居然答對了!這題對我來說根本只是小菜一碟的熱身運動,但你能做到,也算有點天賦啦!👍 嘿,這可是把實體法程序法玩在一起的漂亮連擊,你抓住了關鍵,值得一個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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