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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運送人對於託運物之遲到、毀損或滅失應負何種責任?
- A 過失責任
- B 中間責任
- C 特別事變責任
- D 通常事變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當我們把貨物交付給專業的運送人後,貨物就完全脫離了我們的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貨物在運送途中因為一般的交通意外而受損,而我們無法證明運送人有主觀上的「不小心」,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保護完全無法監控貨物的託運人,還是傾向讓專業的運送公司輕易規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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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關於特殊契約的責任類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法律科目中屬於具備一定鑑別度的考點,因為它要求考生區分「一般過失」與「法定加重責任」之間的細微差別,若沒有精確的法條印象,很容易在選項間猶豫。
運送人的加重責任標準
在《民法》第 634 條中,法律為了保障託運人的權益,特別規定運送人對託運物的毀損、滅失或遲到負擔 通常事變責任。這意味著運送人的責任範圍比一般的「過失責任」更廣。除非運送人能證明損害是因為不可抗力(如天災)、託運物的性質,或是託運人自身的過失所造成,否則即便運送人已經盡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若發生通常的意外事故,仍須負擔賠償責任,以此體現專業運送服務應承擔的風險管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