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3 題
下列何者未經大法官解釋為絕對法律保留事項?
(A)土地徵收補償
(C)國家對大學自治之監督
(B)警察臨檢之程序
(D)上市櫃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之資格
(A)土地徵收補償
(C)國家對大學自治之監督
(B)警察臨檢之程序
(D)上市櫃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之資格
- A 土地徵收補償
- B 警察臨檢之程序
- C 國家對大學自治之監督
- D 上市櫃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之資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制定規範時,有些事項涉及人民最核心的自由與財產根基,有些則屬於產業管理或行政專業的細節。若要判斷哪些事項屬於『絕對』不能交由行政機關代勞、必須由國會親自拍板的重中之重,你會如何根據『對個人權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來區分它們的優先順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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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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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保留原則中的層次差異!這顯示你對於憲法保障人權的位階,以及釋憲實務對不同權利的保護強度,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法律保留的層次體系
在法律保留的體系中,並非所有規範都必須由立法院親自制定。根據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確立的層級化保障,只有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其他重大基本權利限制的「絕對法律保留」事項,才不允許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選項中的土地徵收補償(財產權)、警察臨檢程序(人身自由)以及國家對大學自治之監督(學術自由),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7、535、380 號等解釋中,都被視為對基本權的重大干預,必須以法律定之,不能僅憑行政命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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