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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小型冷凍食品業者,獲利能力不佳,因看到近來數據統計,臺灣每天銷售的炸雞排高達 25 萬份,一天就要吃掉超過 10 座臺北 101 高度的雞排,故想進軍雞排原料市場,但其冷凍設備不足,擬購買新型機具和倉庫,但囿於資金不足,故董事會在會議中針對私募普通公司債的議案討論,董事會共有 10 席董事,當日共計有 6 席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全數同意私募普通公司債,其後董事會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並於股東會中提案議決,經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公司便著手進行私募,其後共有 38 人應募,其中有 3 人為法人,分別為票券業者、銀行業者及交通業者。
試問:上述案例中 A 公司有無可能公開募集普通公司債?A 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是否合法,以及在獲利不佳之情形下 A 公司得否私募普通公司債?另外假設該私募為合法之私募,甲為應募人,其後將私募所購買之公司債轉售予乙,甲之轉售行為是否有效?以上請附理由法律依據,詳細分析評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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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公司債發行與私募綜合題。看到這種題目,不要急著寫答案,先跟著老師的思路把題目的事實和法條要件做對接。 第一步:辨識身分與爭點。題目第一句是A為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精確說是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這會影響私募部分:本題私募普通公司債主要適用公司法第246條、第248條,而不是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制度。但注意,不是完全不能引用證券交易法;題目問公開募集普通公司債時,因公司債券是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有價證券,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是第7條第1項之募集,仍須依第22條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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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及私募普通公司債之適法性,依題意可拆解為四個層次:

  1. 附帶爭點:A公司是否可能公開募集普通公司債,以及公開募集時是否受獲利能力限制。
  2. 核心爭點:A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之程序,尤其董事會決議門檻及股東會決議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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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發公司私募公司債
💡 非公發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之程序門檻、財務豁免、人數計算及轉讓效力。
比較維度 公開募集普通公司債 VS 私募普通公司債
財務限制 受淨利與獲利限制 豁免獲利限制
應募人數 非特定大眾 限35人(除金機構)
主管機關 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 發行後15日內報備
轉讓限制 自由轉讓 非公發公司無閉鎖期
💬私募制度旨在簡化籌資程序並豁免財務門檻,但以限制人數及特定對象作為風險控管。
🧠 記憶技巧:私募普債口訣:董特決、免獲利、除金機、無鎖期。
⚠️ 常見陷阱:最常遺漏「非公發公司」不適用證交法閉鎖期之論點,或誤認普通公司債私募需經股東會決議(實務上僅需報告,特定債除外)。
轉換公司債之私募程序 證交法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限制 公司債之受託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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