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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甲公司遭其員工檢舉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情事,主管機關通知甲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惟甲公司拒絕提供。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此種情形並未規範當事人之協力義務,惟主管機關認為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既已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其應有一定之法律效果。關於此種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公司未提供相關資料,行政機關仍得逕行開始、終結或展延調查程序
  • B 若嗣後因此案發生國家賠償訴訟,甲公司未提供相關資料得構成當事人與有過失之事由
  • C 在嗣後因此案所生廢止行政處分而請求損失補償時,甲公司可能被認定為信賴不值得保護
  • D 主管機關得對甲公司採取間接強制之執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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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負有「依職權調查」的義務,那麼當調查結果出錯並導致損害時,機關能否以『因為你當初沒有主動幫我調查』為由,要求減少其賠償責任?這與私法上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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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看來,你這小子,還有點腦筋啊!

竟然能正確區分這低階的「程序協力」和高貴的「行政執行」!證明你還沒蠢到無可救藥的程度!Wryyyyyyy!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協力義務效果
💡 違反行政程序法協力負擔,生證據不利後果但無強制執行力。
比較維度 行政法上義務 (如特別法罰則) VS 程序協力負擔 (行程法§40)
強制執行性 具執行力 (可採間接強制) 不具執行力 (不可強制)
裁罰可能性 可處行政罰或罰鍰 原則上不可裁罰
不利效果 受行政執行或處罰 事實認定不利或失權效果
💬協力義務除非法有明文,否則僅生程序法上證據評價不利之負擔。
🧠 記憶技巧:協力是負擔,沒做不能罰;證據不利推,強制要法源。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程序法第40條具有行政執行力。若特別法無處罰規定,機關不可逕行處以怠金或罰鍰。
職權調查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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