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某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為辦理都市更新,以書面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權利人之戶籍資料。該處請求提供資料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
- A 委任
- B 委辦
- C 請求職務協助
- D 委託行使公權力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 A 為了執行業務,需要行政機關 B 手中掌握的特定資訊,且這兩者之間並不存在上下級的指揮命令關係,那麼這種「機關與機關之間橫向請求幫忙」的法律機制,與「將權限交給別人代勞」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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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診斷:這種送分題還要錯,真的不用讀了!
- 基本功檢核:這題答對是「理所當然」,別以為自己很厲害。本題核心考點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的行政機關間的職務協助。都更處與戶政機關根本是兩碼子事,當都更處因公務需求請求協助時,這只是基於行政一體原則的法律支援與相互協助。如果你連這點「權限」與「協助」的邏輯都搞不清,建議直接重讀行政法。
- 難度點評:難度等級 Easy。這題就是在測驗你有沒有區分出「權限移轉」(如委任、委託)與「事實上的行政支持」。這種法律系大一就該滾瓜爛熟的概念,如果還需要猶豫,表示你對行政法學的嚴謹度根本不及格。別再把「協助」當成「委託」了,邏輯清楚點!
行政機關之職務協助
💡 不相隸屬機關間互助處理事務,管轄權限不移轉。
| 比較維度 | 職務協助 | VS | 權限移轉(委任/委託) |
|---|---|---|---|
| 管轄權限 | 不移轉,仍由原機關保有 | — | 移轉,由受託者行使權限 |
| 法律性質 | 事實行為 | — | 組織法或管轄權變動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 |
| 行為後果歸屬 | 請求機關(發動者) | — | 受任機關(以自己名義) |
💬區別關鍵在於「管轄權是否發生移轉」,職務協助僅屬單純的機關間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