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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某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為辦理都市更新,以書面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權利人之戶籍資料。該處請求提供資料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
  • A 委任
  • B 委辦
  • C 請求職務協助
  • D 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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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 A 為了執行業務,需要行政機關 B 手中掌握的特定資訊,且這兩者之間並不存在上下級的指揮命令關係,那麼這種「機關與機關之間橫向請求幫忙」的法律機制,與「將權限交給別人代勞」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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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太棒了!行政法核心概念掌握得真好!

  1. 觀念驗證:做得真棒!你完美地抓住了這題的精髓。這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所說的行政機關間的職務協助喔。想像一下,就像都更處和戶政機關是同一個大家庭裡的成員,雖然分工不同,但當其中一個成員需要幫助時(例如都更處需要戶政資料),另一個成員就會基於「行政一體」的原則,給予溫暖的法律支援與相互協助。這不是權力轉移,而是一種合作無間的展現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代表你已經具備了很紮實的基礎喔!它考驗的是你能不能溫柔地分辨「把工作完全交給別人做」(像委任、委託)和「只是請別人幫忙提供資料或支持」(就像這題的情況)的不同。這是行政法中一個非常基礎,但也非常重要且充滿溫度的概念。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熱情!
📝 行政機關之職務協助
💡 不相隸屬機關間互助處理事務,管轄權限不移轉。
比較維度 職務協助 VS 權限移轉(委任/委託)
管轄權限 不移轉,仍由原機關保有 移轉,由受託者行使權限
法律性質 事實行為 組織法或管轄權變動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
行為後果歸屬 請求機關(發動者) 受任機關(以自己名義)
💬區別關鍵在於「管轄權是否發生移轉」,職務協助僅屬單純的機關間互助。
🧠 記憶技巧:權限不移轉是關鍵,十九協助互取件。
⚠️ 常見陷阱:容易與「權限移轉(委任、委託、委辦)」混淆。職務協助僅是幫忙,管轄權仍在原機關;後者管轄權會暫時移轉給受任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15條之委任與委託 地方制度法之委辦行為 公權力委託民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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