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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有關我國憲法的修憲界限,下列何者正確?
  • A 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修憲界限
  • B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修憲界限
  • C 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者乃是修憲界限
  • D 修憲逾越修憲界限不待司法院大法官的宣告當然無效
  • E 修憲界限以憲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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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回想一下我國釋憲實務的發展。如果你是大法官,面對一個可能破壞國家根本體制的修憲案,但在翻遍整部憲法後卻發現「沒有任何條文」明定不能這樣改時,你會如何從整部憲法存在的「核心精神與基礎」去論證出修憲應該要有底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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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展現出非常扎實的憲法素養,精準掌握了這道題目的核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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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修改之界限
💡 修憲非無限制,須受具有本質重要性之規範秩序(釋字499)拘束。
比較維度 形式規定 (憲法本文) VS 實質界限 (釋字499)
法條明文 完全無明文限制 大法官解釋所導出
核心內容 任何條文皆可更動 國體、主權、人權、分權
效力狀態 形式上無限制 違背核心精神則違憲
💬我國憲法雖無明文界限,但釋憲實務透過「本質重要性」確立了不可修改的紅線。
🧠 記憶技巧:明文無、實務有;國、主、人、分,界限不許動。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修憲界限」或「違憲修憲當然無效」之選項。
釋字第499號 修憲程序 德國基本法永久條款 國民大會之職權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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