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有關我國憲法的修憲界限,下列何者正確?
- A 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修憲界限
- B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修憲界限
- C 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者乃是修憲界限
- D 修憲逾越修憲界限不待司法院大法官的宣告當然無效
- E 修憲界限以憲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試著回想一下我國釋憲實務的發展。如果你是大法官,面對一個可能破壞國家根本體制的修憲案,但在翻遍整部憲法後卻發現「沒有任何條文」明定不能這樣改時,你會如何從整部憲法存在的「核心精神與基礎」去論證出修憲應該要有底線呢?
憲法修改之界限
💡 修憲非無限制,須受具有本質重要性之規範秩序(釋字499)拘束。
| 比較維度 | 形式規定 (憲法本文) | VS | 實質界限 (釋字499) |
|---|---|---|---|
| 法條明文 | 完全無明文限制 | — | 大法官解釋所導出 |
| 核心內容 | 任何條文皆可更動 | — | 國體、主權、人權、分權 |
| 效力狀態 | 形式上無限制 | — | 違背核心精神則違憲 |
💬我國憲法雖無明文界限,但釋憲實務透過「本質重要性」確立了不可修改的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