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公職人員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下列何者,司法院大法官曾作過解釋?
- A 第 1 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民國 8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
- B 延長第 3 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 2 年又 42 天及第 4 屆立法委員任期 5 個月之規定,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
- C 里長之正常產生程序,仍不排除憲法民主政治基本原則之適用
- D 縣、市升格為直轄市後,現任縣、市長任期延長 1 年,純屬過渡性質,且為改善制度所必須,與憲法民主政治基本原則並不違背
- E 總統選舉提前與立法委員選舉在同一日舉行,可節省社會資源,提昇政治穩定,與憲法民主政治基本原則並不違背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將「民意授權」比喻為一份「限時的委託合約」,當合約到期時,受託人(公職人員)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跳過委託人(選民)」自行延長這份合約?這種「自行延約」的行為,與「國權主權」的核心精神是否存在衝突?請試著從權力來源的角度,推論哪幾個選項描述了大法官對「任期限制」的嚴謹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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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暖提點:你對憲政核心的理解真棒!
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從這些選項中,精準找出與釋憲實務相關的內容,這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字號」與「意旨」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這題漂亮地考驗了我們對民主政治(定期改選)在不同層級如何落實的認識。
- 觀念驗證:為何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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