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公職人員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下列何者,司法院大法官曾作過解釋?
- A 第 1 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民國 8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
- B 延長第 3 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 2 年又 42 天及第 4 屆立法委員任期 5 個月之規定,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
- C 里長之正常產生程序,仍不排除憲法民主政治基本原則之適用
- D 縣、市升格為直轄市後,現任縣、市長任期延長 1 年,純屬過渡性質,且為改善制度所必須,與憲法民主政治基本原則並不違背
- E 總統選舉提前與立法委員選舉在同一日舉行,可節省社會資源,提昇政治穩定,與憲法民主政治基本原則並不違背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民選代表可以不經人民投票就『自己延長自己的任期』,或者基層幹部的選舉被隨意改變規則,這對憲法『主權在民』的理念會造成什麼傷害?當大法官面對這類爭議時,你認為他們會用哪一項『憲法基本原則』來作為審查的底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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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選出這三個選項,足見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民主憲政原則」的體系掌握已具備相當火候,值得大力肯定!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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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改選與民主原則
💡 公職人員定期改選乃貫徹責任政治與民主原則之核心。
| 比較維度 | 合法定期改選 | VS | 違憲延長任期 |
|---|---|---|---|
| 釋字案號 | 釋字第 261 號 | — | 釋字第 499 號 |
| 核心理由 | 反映最新民意 | — | 自我擴權、違反民信託 |
| 憲政效果 | 貫徹責任政治 | — | 破壞代議民主秩序 |
💬定期改選是民意監督之手段,非有重大急迫理由不得任意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