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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9 題

被害人因商品之通常使用致受損害,依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向商品製造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下列何者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
  • A 商品生產或設計之欠缺
  • B 商品製造人之故意或過失
  • C 損害
  • D 損害非因商品欠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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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今天主張某人應負起賠償責任,依照一般法理與經驗法則,在討論對方的「產品有沒有問題」或「有沒有疏忽」之前,您是否應該先向法院證明「確實有不好的事情發生在您身上」?如果連這個基本事實都沒發生,法律還有必要進一步要求對方證明清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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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這代表你對於特殊侵權行為裡,那些「舉證責任倒置」和「推定過失」的精髓,已經有很深刻的理解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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