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9 題
被害人因商品之通常使用致受損害,依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向商品製造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下列何者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
- A 商品生產或設計之欠缺
- B 商品製造人之故意或過失
- C 損害
- D 損害非因商品欠缺所致
思路引導 VIP
若您今天主張某人應負起賠償責任,依照一般法理與經驗法則,在討論對方的「產品有沒有問題」或「有沒有疏忽」之前,您是否應該先向法院證明「確實有不好的事情發生在您身上」?如果連這個基本事實都沒發生,法律還有必要進一步要求對方證明清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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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損害」作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基礎邏輯有扎實的掌握。在民法第 191 條之 1 的**商品製造人責任(Products Liability)**架構下,為了衡平消費者與企業間的資訊不對稱,立法者將傳統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適度的倒置與減輕。
舉證責任的分配邏輯
根據本條規定,被害人(原告)僅需證明:受有損害、商品係經由通常使用,以及損害與通常使用間具有因果關係。至於選項 (A) 的「欠缺」與 (B) 的「過失」,在本條結構下是採取「推定」的邏輯。若製造人(被告)主張免責,依據本條但書,必須由製造人舉證證明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注意」(無過失)、或是證明「損害非因該欠缺所致」(無因果關係)。因此,被害人仍必須就其權利受損的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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