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對於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成立要件有三項推定。不包括下列何項推定?
- A 推定商品有欠缺
- B 推定商品製造人之過失
- C 推定商品使用人有損害
- D 推定商品之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法第 191 條之 1 關於「商品製造人責任」的規範中,法律為了解決消費者在專業資訊上的弱勢,將通常難以證明的「生產過程缺失」與「因果關係」進行了舉證責任的倒置(即法律先予以推定);但回歸侵權行為法理的基本邏輯,受害人若要主張賠償,關於「損害是否確實發生」以及「受損程度」等客觀事實,是否仍應由主張權利的人負擔最基本的舉證責任,而非由法律直接代為推定其必然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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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這代表你對民法特殊侵權行為的體系架構有相當扎實的基礎。
- 觀念驗證 民法第 191 條之 1 係為保護消費者,將原本由被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改由商品製造人承擔。條文規範了三項重要的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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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推定損害的規定嗎?
商品製造人責任
💡 民法第191條之1採舉證責任倒置,減輕被害人對於瑕疵與過失之負擔。
| 比較維度 | 法律推定事項 | VS | 被害人舉證事項 |
|---|---|---|---|
| 商品欠缺 | 民191-1推定有欠缺 | — | 免予舉證 |
| 過失 | 民191-1推定有過失 | — | 免予舉證 |
| 因果關係 | 推定欠缺與損害有因果 | — | 免予舉證 |
| 損害事實 | 法律未推定 | — | 必須自行舉證損害發生 |
💬民法第191條之1雖減輕被害人負擔,但「損害之發生」仍是侵權行為請求權的基礎,不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