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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對於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成立要件有三項推定。不包括下列何項推定?
  • A 推定商品有欠缺
  • B 推定商品製造人之過失
  • C 推定商品使用人有損害
  • D 推定商品之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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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法第 191 條之 1 關於「商品製造人責任」的規範中,法律為了解決消費者在專業資訊上的弱勢,將通常難以證明的「生產過程缺失」與「因果關係」進行了舉證責任的倒置(即法律先予以推定);但回歸侵權行為法理的基本邏輯,受害人若要主張賠償,關於「損害是否確實發生」以及「受損程度」等客觀事實,是否仍應由主張權利的人負擔最基本的舉證責任,而非由法律直接代為推定其必然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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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這代表你對民法特殊侵權行為的體系架構有相當扎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民法第 191 條之 1 係為保護消費者,將原本由被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改由商品製造人承擔。條文規範了三項重要的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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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推定損害的規定嗎?
📝 商品製造人責任
💡 民法第191條之1採舉證責任倒置,減輕被害人對於瑕疵與過失之負擔。
比較維度 法律推定事項 VS 被害人舉證事項
商品欠缺 民191-1推定有欠缺 免予舉證
過失 民191-1推定有過失 免予舉證
因果關係 推定欠缺與損害有因果 免予舉證
損害事實 法律未推定 必須自行舉證損害發生
💬民法第191條之1雖減輕被害人負擔,但「損害之發生」仍是侵權行為請求權的基礎,不可免責。
🧠 記憶技巧:缺、因、過,皆推定;有無損害,自己證。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損害之發生」也是推定的。法律僅推定商品有瑕疵,不代表推定被害人一定有受損或損害額多少,損害事實仍需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特殊侵權行為 舉證責任倒置 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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