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04年
[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
第 六 題
何謂工作時間、休息時間?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是否納入工作時間計算?(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解釋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法理定義(雇主指揮監督下 vs 不受雇主支配)。接著引用勞動部關於通訊軟體交辦工作的指引,說明下班後交辦且需立即處理者應計入工時(加班),並應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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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定義:
- 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舉凡勞工處於「雇主支配範圍內」,即使是待命時間(On-call),只要無法自由利用該段時間,皆屬工作時間。
- 休息時間:指勞工能暫時免除提供勞務之義務,不受雇主指揮監督,可完全自由支配與利用之時間。若勞工在名義上的休息時間內仍須待命或隨時處理突發狀況,則該時段仍應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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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定義與通訊交辦
💡 工時與休息之別在於支配權,通訊交辦以「即時性」為認定關鍵。
| 比較維度 | 工作時間 (含待命) | VS | 休息時間 |
|---|---|---|---|
| 雇主指揮 | 受雇主指揮監督 | — | 不受雇主指揮監督 |
| 時間支配 | 無法自由支配與利用 | — | 可完全自由支配利用 |
| 通訊交辦 | 要求立即執行或處理 | — | 僅資訊佈達,次日處理 |
| 認定結果 | 應計入工時、領加班費 | — | 屬私人時間,不計工時 |
💬關鍵在於勞工是否處於「隨時提供勞務」的受支配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