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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

第 五 題

雇主欲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例假日」、「休息日」及第 37 條所定「休假」出勤加班,請從法規面分別說明其出勤的必要條件(6 分);以及勞工於各該假別出勤 8 小時之工資待遇或補休(9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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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例假日、休息日、休假(國定假日)的加班條件與工資規定。例假日極嚴格,須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休息日經工會/勞資會議及勞工同意;休假經勞工同意。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休息日依第24條,例假、休假依第39/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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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於例假日、休息日及休假出勤之條件與工資待遇規範如下: 一、出勤之必要條件:

  1. 例假日(第36條):原則上禁止出勤。依第40條規定,僅在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方得停止勞工之例假,要求出勤。且事後須於24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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