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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0年 [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

第 四 題

勞動事件法已於 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請就該法有關勞資雙方工資及工時的舉證責任說明之(10分);另為協助雇主妥慎因應,請提供雇主於工資與工時管理部分各 3項之建議或注意事項(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勞動事件法第37條 勞動事件法第38條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思路引導 VIP

第一部分需點出勞動事件法第37條(工資推定)及第38條(工時推定),說明舉證責任實質上倒置給雇主。第二部分針對工資及工時,各提出三點管理上的具體實務建議,如依法置備清冊、落實打卡機制、異常工時釐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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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事件法關於工資與工時的舉證責任: (1) 工資部分(勞動事件法第37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議,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工資)。若雇主主張該給付非屬工資(如恩惠性給予),需由雇主負擔舉證責任。 (2) 工時部分(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若雇主主張該時間內勞工並未提供勞務(如早到休息、下班後處理私事未加班),雇主必須提出反證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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