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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
第 六 題
勞動部於 105 年 9 月 10 日以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2134 號解釋令,公布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例假」規定之裁量基準,並自 105 年 10 月 1 日生效。請說明勞動部何以要制定該裁量基準?又該裁量基準為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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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制定基準的背景:為落實「七休一」精神,廢止過去容許將例假排在第一天和最後一天(最多可連上12天班)的舊函釋。新裁量基準(七休一例外)為三種情況:屠宰業/乘務人員在公眾生活便利或特殊節日、偏遠地區/海上作業無人接替、國外執行任務等特殊情況,經勞工同意後得調整例假(最多連上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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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制定該裁量基準之原因: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過去內政部(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曾發布函釋,允許勞雇雙方在經過同意後,可於二週內彈性調整例假,導致出現勞工將例假排在第一週的第一天與第二週的最後一天,從而發生「連續工作 12 天」的合法現象,引發社會對勞工過勞的疑慮。 為了落實勞基法第 36 條「七休一」保障勞工身心健康之立法意旨,避免勞工過度連續出勤,勞動部於 105 年廢止了上述舊函釋,確立了「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6 日」的原則。然而,實務上某些特定行業或特殊情況確實難以嚴格遵守「七休一」,因此勞動部發布此裁量基準(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2134 號令),明定在特定例外情形下,得不受連續工作 6 日之限制,以兼顧勞工健康與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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