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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4年 [人資] 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

第 四 題

學生兼任就讀學校之研究助理若成立僱傭關係,其「人格從屬性」及「經濟從屬性」的判斷參酌因素為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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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勞動契約(僱傭關係)的核心特徵:「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需結合學生兼任研究助理的情境,列出實務與判例上判斷是否具備這兩項從屬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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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學生兼任研究助理與學校(或計畫主持人)之間是否成立僱傭關係,主要依據勞動契約的「從屬性」特徵。依據法院實務見解與勞動部相關指導原則,其「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的判斷參酌因素如下:

  1. 人格從屬性 (Personal Subordination): 指勞工在雇主的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針對兼任研究助理,判斷因素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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