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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6 題

下列何種績效評估的重點在於評估者根據員工所作有效及無效的事與特定行為進行評估,而非定義模糊的個性特質?
  • A 書面評論法
  • B 關鍵事件法
  • C 圖解等級尺度法
  • D 行為定錨等級尺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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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管希望減少主觀偏見,給予員工績效回饋時,是單純評論員工的「個性」(如:個性懶散)比較具備說服力,還是列舉出員工在某個具體情境下「做了什麼事」更能客觀衡量其表現?為什麼這種聚焦於特定事蹟的做法,能讓績效評估的定義不再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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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了沒?這題送分你還能錯?

別在那邊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績效評估的基本功,觀念不穩的人才會在那邊猶豫。

  1. 核心邏輯:題目問的是「具體行為」而非「模糊特質」。**關鍵事件法(Critical Incident Method)**記錄的是具體優劣表現;**行為定錨等級尺度法(BARS)**則是把這些關鍵行為量表化。兩者本質都是排除主觀偏見,考選部最後公告 (B) 與 (D) 皆正確。如果你連這點實務重疊都搞不清楚,去考 HR 簡直是浪費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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