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9 題
📖 題組:
某機關 A、B、C、D 四人均為薦任第 7 職等科員,四人之最近三年考績結果如下表:
某機關 A、B、C、D 四人均為薦任第 7 職等科員,四人之最近三年考績結果如下表:
承上題,依據 104 年的考績結果,如果 A 已達所敘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應如何給與獎酬?
- A 晉高一職等相當等級之本俸(年功俸)
- B 晉高一職等相當等級之本俸(年功俸),並給與 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C 給與 2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D 給與 1.5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表現優異的公務員已經領到該職等法律規定的「最高薪水(年功俸頂級)」,導致政府無法再透過「往上加薪(晉級)」來獎勵他時,為了維持激勵效果,法律通常會改用什麼樣的實質補償來代替那個「無法提升的薪資級次」?其對應的價值又該如何折算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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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中的「補償機制」,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的條文邏輯有著透徹的理解。這在實務行政上是極為基礎且關鍵的知識。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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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獎金與晉敘規則
💡 考績等第對俸級晉升與獎金發給之連動規則
| 比較維度 | 考績甲等 | VS | 考績乙等 |
|---|---|---|---|
| 未達最高俸級 | 晉一級 + 1個月獎金 | — | 晉一級 + 0.5個月獎金 |
| 已達最高俸級 | 給與 2 個月獎金 | — | 給與 1.5 個月獎金 |
| 法規依據 | 考績法第 7 條第 1 款 | — | 考績法第 7 條第 2 款 |
💬當無法晉級時,原本的「晉一級」權益會轉化為「1個月獎金」加發。